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规范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扶持政策的操作执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总部扶持资金)是指汕头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经认定的汕头市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给予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总部扶持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意见》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 总部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三)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五条 总部扶持资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2011年12月起(含该月份,下同)迁入并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不含各区、县之间以及区(县)级与市本级之间迁移企业),按认定当年截止12月31日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数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1年12月之后认定的),自认定次年起,以当年度(截止12月31日,次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税额在下一年度申报、考核、奖励,下同)该企业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和增长率进行考核,给予奖励:
1、达到800-1500万元 (含8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20%以上(含2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2、达到1500万元以上 (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10%以上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
3、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因素调整适用优惠税率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可凭税务机关税率调整证明,以优惠税率可比口径调整上年度纳税额计算增长比例进行考核。
(三)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连续三年以上被认定为汕头市总部企业,且每一年度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数不低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每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满三年但迁出汕头市的企业不予奖励。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1、2011年及之后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在汕头市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缴入我市的房产税的2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入驻珠港新城并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2、上述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汕头市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分别为市直及中心城区内资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金融企业和在外潮籍商会的总部扶持资金初审受理部门。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上述对口职能部门为当地总部企业资金初审受理部门,总部扶持资金可参照中心城区的标准及程序进行审核拨付。各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配合核实有关数据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每年5月10日前备齐有关资料,向初审受理部门申请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各初审部门于收齐所有申报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总部企业资金申报资料转送财政部门核算。
市财政局于收齐初审资料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算并编制中心城区总部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按市政府批复意见拨付资金。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财政局在上述时限内核算并编制本县(区)总部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具体执行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按同级政府批复意见拨付资金,并将当年度扶持资金安排情况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汕头市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二);
(二)该申报年度市政府授予的总部企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所申报纳税额的相应完税证明;
(七)初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汕头市总部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二);
(二)该申报年度市政府授予的总部企业证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所申报纳税额的相应完税证明;
(七)初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