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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2015-10-29 14:56:24 作者: (评论0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0日起施行。下面就《办法》的亮点、重要规定等问题一一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我市电子政务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2012年市电子政务办成立以来,我市构建起实体、虚拟、语音、公共资源管理“四位一体”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提升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但是,我市电子政务工作也存在政务网络及其信息资源未能完全实现互联互通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以进一步提升电子政务建设效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二、《办法》所指的电子政务项目涵盖什么内容?

电子政务项目指“具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运用计算机通讯和信息管理技术,提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类、设备类、软件类和服务类等类型。其中,“具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涵盖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其他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办法》有哪些突出亮点?

《办法》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进行了大胆创新,主要有:

第一,将技术审核同资金限额紧密结合,从源头上严加把控,实现投资和建设效益的最大化。如将电子政务申报制度与财政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统筹规划、资源整合、技术实施路线、资金预算优化等不同角度进行审核把关,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网络的互联互通和资源的整合共享。

第二,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概算的合理性进行多层次全方位评审。此举既符合政府鼓励外包服务的先进理念,一定程度上又可克服单纯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承担评审职责在专业化方面的局限性。

第三,以简化程序、节约行政资源为原则,科学确定立项审批部门。对涉及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电子政务项目,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由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对仅涉及纯粹的电子信息工程、设备、软件及服务等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阶段的预审、评审,实际已经涵盖了通常立项审批所涉及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内容,因此,将此类项目的立项审批部门确定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四,广东省内兄弟城市相关立法主要针对的是项目管理,而《办法》除此之外,还涵盖了政务外网、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及其安全保障等内容,覆盖面更广。

第五,专门就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汕头政府在线”的性质和应用要求作出规定。通过立法,对该系统所确立的行政流程进行固化,从源头上减少人情办事、违纪违法审批等问题,为建设阳光法治服务政府构筑良好的信息化支撑环境。

第六,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作为特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并要求各区(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确定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和技术管理机构(第六条)。通过立法,理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问题。

四、《办法》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从规范、优化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的角度出发,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制:一是要求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市财政部门每年据此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第八条);二是规定“特区实行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制度,并与市财政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相衔接”(第九条),并就项目征集、申报、受理、预审、评审、确认等环节一一予以明确(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三是实行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制度(第十五条)、评审意见有效期制度(第十七条)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备案制度(第十八条);四是规定市级电子政务项目验收以及验收报告的适用效力(第十九条),同时,还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变更作出重新报审的程序设计(第二十条)。

五、《办法》对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作出哪些要求?

《办法》规定在电子政务网络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搭建特区统一的外网平台,以此为依托,加快各电子政务实施单位之间以及同省、市、区(县)外网横向纵向联通,推动现有业务专网的迁移和融合(第二十三条)。

六、《办法》在应用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深化“汕头政府在线”的应用,拓展其办公自动化、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等功能(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确需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单独开发或者保留已经开发运行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报批程序(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便是直接使用国家、省业务软件的电子政务实施单位,也要求“应当实现业务软件与特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建立数据返回共享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属地存储和应用”(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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